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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欧碳市场合作助力电力行业低碳转型

2025-11-27 10:47 来源:综合

       (作者:苏培,中经金融创新研究院执行院长,本文应绿色和平组织约稿撰写。)

       近期,在巴西贝伦举行的第30届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COP30)上,中国与欧盟、英国等11国共同宣布加入“合规碳市场开放联盟”(Open Coalition for Regulated Carbon Markets,以下简称“开放联盟”)。联盟的成立为中欧协调碳定价机制,推动碳信用跨境互认,建立碳市场协同奠定了基础,也为双方电力行业低碳转型打开了新的空间。

       中欧碳市场的发展差异与“标准不一”

       当前,全球碳市场呈现出强制市场与自愿市场并行的二元格局,不同经济体在碳市场的发展阶段、制度设计和实施成效上差异显著。一方面,强制碳市场通常由政府主导并具有法律约束力,包括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EU ETS)、中国全国碳市场、美国区域温室气体减排行动(RGGI)等,其核心功能是通过配额分配与交易机制强制控排企业履行减排义务。另一方面,自愿碳市场则为无强制减排义务的主体提供碳信用交易渠道,形成了核证碳减排标准(VCS)、黄金标准(GS)等六大主流机制。最新数据显示,核证碳减排标准(VCS)占据全球自愿碳市场70%以上的碳汇交易份额,累计签发碳信用超过12亿吨,覆盖95个国家,注册项目超过2100个,体现了其作为全球最大自愿碳减排认证机制的市场影响力。

       作为发达经济体和新兴经济体的代表,欧盟和中国同为国际碳市场的重要参与者。欧盟作为碳治理的先行者,其碳排放交易体系经过多轮迭代,已形成较为成熟的定价机制和监管体系,为全球碳市场建设提供了重要参考。中国的全国碳市场自2021年7月正式启动以来,已成为全球覆盖排放量最大的单一碳市场,其在制度建设和数字监管方面的探索,也为其他发展中国家提供了具有借鉴意义的实践样本。

       与此同时,全球范围内碳核算方法学及核查与报告体系(MRV)依然呈现出碎片化的特征。尽管国际层面存在ISO14067、PAS2050等通用标准,但各国仍会根据自身产业结构制定专属规则。比如,中国的GB/T 24067-2024就在借鉴ISO14067标准基础上兼顾国内产业特点制定而成;欧盟则针对不同行业出台了详细的核算指南。总体来看,部分发达国家已实现数字化实时监测,而许多发展中国家仍依赖人工核算,导致数据准确性和时效性差距显著,直接影响碳信用的可信度,成为跨境碳交易的首要技术障碍。受碳定价机制差异影响,中欧之间的碳信用互认长期缺失。欧盟碳价长期维持在80欧元/吨左右,中国碳价则稳定在70-80元人民币/吨,部分发展中国家碳价甚至在10美元/吨以下。这种差异不仅导致“监管套利”风险,更阻碍了碳信用的跨境流通。目前,仅英欧通过碳排放交易体系的链接实现了部分碳信用互认,包括中国在内的多数国家的市场仍处于封闭状态,碳资产全球流动性严重不足,跨境碳交易规模占比不足全球碳交易总量的5%。

       中欧碳市场的发展差异和“标准不一”,导致碳市场难以形成统一的价格信号,企业缺乏稳定的减排预期。部分高排放企业通过转移生产至碳约束较弱的地区规避减排责任,加剧了“碳泄漏”风险。同时,企业的合规成本也有所增加。跨国企业亟须适应不同市场的核算规则和申报要求,额外的技术改造和管理投入不仅降低了企业的减排积极性,也削弱了其参与跨境碳交易的意愿,甚至还对气候资金流动形成了阻碍。许多投资者因对碳信用可信度存疑,纷纷犹豫不前,导致大量低碳项目面临融资困境。在上述背景下,完善中欧跨境碳交易体系迫在眉睫。

       合规碳市场开放联盟是推动中欧碳市场协同的重要突破

       此次开放联盟的成立并非偶然,可以看作全球气候治理从“承诺导向”向“行动导向”转变的结果。开放联盟旨在建立跨国合作框架,协调各国碳定价机制、排放交易体系及相关政策,最终搭建互通、透明、可信的全球合规碳市场网络。从成员构成来看,该联盟11个成员国涵盖了全球主要经济体和碳市场参与方,既包括欧盟这样的“标准制定者”,也包括中国这样的“市场实践者”,还有巴西等“资源型”国家,体现了多元主体共同推动市场规则协调的趋势。开放联盟的核心创新在于“差异化协同”原则,即不追求绝对统一的标准,而是在尊重各国主权和发展阶段差异的前提下,构建最低限度的互认框架。比如在核查与报告体系体系(MRV)建设上,联盟计划制定“基础标准+国别补充”的模式,既确保数据的基本可信度,又为各国留出调整空间;在碳信用互认方面,则寻求建立分级认证机制,优先认可核证碳减排标准(VCS)、黄金标准(GS)等成熟标准的碳信用,并逐步扩大互认范围,为跨境碳交易扫清制度障碍。

       开放联盟有助于加速相关碳标准的协同推进,打破长期以来的“碳标准孤岛”局面。通过推动碳信用互认机制,提升碳市场流动性与运行效率,开放联盟将使碳资产开发突破地域限制,逐步形成全球范围内的交易网络。预计未来5年内,联盟内部碳信用跨境交易量将占全球总量的40%以上,碳价波动将趋于平稳,形成更具公信力的全球碳价格信号。这不仅有助于降低企业减排成本,还能吸引更多社会资本进入低碳领域,为填补全球气候资金缺口提供解决方案。基于“经验分享+技术合作+资金支持”的模式,欧盟的技术经验、中国的市场实践与巴西的资源优势可以形成有效互补,为广大发展中国家提供“能力建设+市场接入”的双重支持。这种“桥接合作”模式不仅能提升全球碳市场的公平性,还能增强《巴黎协定》的实施成效,为跨境碳交易的全球化发展奠定基础。

       对于中欧碳市场的协同而言,开放联盟的成立无疑也可以成为重要推手。

       首先,这有助于引导中国碳排放交易制度设计的转型。中国计划自2027年起实施绝对总量控制,并于2030年前建立经典总量控制与交易体系,同时保留免费配额与拍卖配额的混合机制。在这一进程中,欧盟在碳排放配额轨迹管理、碳市场稳定储备、配额拍卖及盈余处理方面的经验具有很强的参考价值。基于开放联盟,中国在制定自身碳排放上限路径和价格稳定机制时,可充分借鉴欧盟的模式与治理经验,使双方碳市场在结构上进一步趋同,为未来的比较、协同乃至潜在对接创造条件。其次,这有助于优化中欧不同减排行业之间的协调。目前,欧盟已经将其碳排放交易体系扩展到海洋领域,未来还将覆盖更多领域。而中国的碳排放交易体系正从电力行业向钢铁、水泥、铝等行业拓展,并计划在2027年前覆盖所有主要排放源。中欧可基于开放联盟联合搭建钢铁、水泥等行业的减排“统一参考标准”制定平台,并公开工作流程。后续双方衡量减排的尺度会逐步趋同,行业减排的额外成本更接近,这不仅会让中欧贸易更加平衡,而且对推动两国相关产业合作而言也将产生积极效应。

       第三,这有助于中欧统一碳标准,加强碳数据互信,实现操作互认。核查核算作为开放联盟未来展开合作的核心之一,将对中欧弥合标准差异产生积极作用。通过制定统一的工厂级数据规范、排放系数及跨行业(尤其是电力与重工业领域)的核查核算准则,欧盟监管机构可有效降低对中国碳数据的质疑,避免中国碳数据被欧盟认定为“不可比”或“可信度不足”。这样,即便中欧碳市场暂时未实现直接互联互通,也能通过相互兼容的登记架构和交易协议来追踪碳信用的跨境转移,避免碳信用在中欧两套交易体系或《巴黎协定》第六款机制下被重复核算。

       中欧碳市场协同效应加速电力行业脱碳

       当前,中欧双方面对着两个共同的结构性现实:其一,电力部门均为各自最大的单一排放来源,其二,碳定价均是推动发电从煤炭和天然气向可再生能源及储能转换的关键驱动力。而开放联盟恰好为中欧碳市场在暂时无法实现全面对接的情况下,构建起了协调机制、学习机制与技术校准机制。

       具体而言,中欧联手发出的碳价格信号将对煤炭和天然气市场形成约束。欧盟排放交易体系的碳价已使燃煤发电的经济性日益降低。中国碳价虽相对较低但持续攀升,日后转向绝对上限加基准定价机制,将使该体系变得更加严格。中欧一旦通过开放联盟实现碳市场协同,将提供长期碳定价的共享参考曲线,为强化碳定价机制构建政治合法性,协调价格预期并加速可再生能源投资。由此,中国可以更有信心加速淘汰老旧燃煤机组,而欧盟也将从全球对煤炭技术及燃料需求的下降中受益。与此同时,鉴于开放联盟重视碳排放核查核算的协调工作,若中欧能够在煤炭和天然气排放因子、平均碳强度计算以及发电厂合规方法等方面达成一致,不仅双方电力部门的排放量将变得有可比性,也可为全球电力行业脱碳基础的制定提供重要参考。此外,中欧基于开放联盟进行的碳市场协同将带来清洁电力技术的溢出效应,扩大离岸风电、电池储能、绿氢及智能电网的部署。欧盟在监管、融资工具、早期商业化等方面的优势,可与中国在制造规模、成本及部署速度方面的优势有机结合,形成双赢局面——欧盟得益于中国价廉物美的清洁能源设备,中国则受益于欧盟的系统集成技术。

       总之,中欧碳市场的协同,将通过政策扩散、价格趋同、技术校准、投资流动以及符合脱碳目标的电网规划等途径,加速电力行业的脱碳进程,使煤炭的经济性继续下降,让清洁电力成为全球的新基准。